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学院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5档。
第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实行二级学院、校两级管理,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由二级学院直接做出处理,并自处理决定下达后5日内报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招生就业与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实行“数错并处”的原则。
第三章 处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的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者的处理:
(一)对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泄露国家、学院机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纠纷者的处理:
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纠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的处理:
(一)对有盗窃、诈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盗窃、诈骗财物价值≤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窃、诈骗财物价值≤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盗窃、诈骗财物价值≤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窃、诈骗财物价值>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撬窃者(不论是否盗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知情不报或为作案人作伪证者,比作案人降一级处分;
(九)为他人作案提供条件,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分;
(十)团伙作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
(一)用语言或其他方式侮辱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结伙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事态恶性发展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打人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指使校外人员打架、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教师、职工或其他公务人员有无理行为者的处理:
(一)污辱、谩骂教师、职工或公务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殴打教师、职工或公务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保存或使用枪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管制刀具未按规定上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非法买卖、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转借、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用于不正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涂改证件和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不得体,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干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旷课者的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10学时(含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累计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40学时以上80学时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旷课3学时计算,晚上按旷课2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旷课80学时及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不按规定座次入座或私自交换座位者;
2、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考试用品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6、考试结束铃响仍强行答卷者。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2、违规使用计算器答题者;
3、在试卷上做各种符号标记者;
4、旷考者;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开考前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给予记过处分;
2、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视为夹带资料,给予记过处分;
3、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座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4、抄录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帮助他人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故意藏匿或撕毁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互换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以及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在处分期内考试作弊者;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核实,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以请客、送礼、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2、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3、在教师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
第十九条 对酗酒滋事、赌博者的处理:
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涂写污秽语言或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警告处分;观看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传播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者的处理:
损坏公私财物者应当赔偿。对故意损坏者,除责令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进行以下处理
(一)价值在≤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的处理:
(一)对破坏环境或乱扔杂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私自存放或使用电热器具及燃气用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发现本宿舍成员留宿异性不反对、不制止、不上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窥看、滋扰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者,初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调戏、侮辱女性者,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的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文件,非法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处分期内,因违纪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报批、裁决、复议(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处理由招生就业与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理由学院研究决定;
(二)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上报招生就业与学生工作处,并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加盖公章并附违纪事实材料。对于违犯考核纪律的学生,学院依据考场记录,在下场考试前张榜公布,24小时内做出处理意见;
(三)招生就业与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听取违纪学生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或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七)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八)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六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理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送交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内,如确有进步表现,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加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理加重,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已受过处分者;
(三)订立攻守同盟,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从轻
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可从轻处理;有显着立功表现者,可免予处理。
第三十条 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一)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学业类奖学金;
(二)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级各类先进;
(三)一学年内不享受减、贷、助、补政策;
(四)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胜职院联合党发﹝2018﹞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在学院的全体学生。
第四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审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委员由招生就业与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综合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申诉;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恰当,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办理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和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通知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院系、专业和班级、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是否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诉人;
(二)对受理的申诉,要求材料齐备;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诉人限期予以补正;申诉人在限期内不予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处理,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二)认为有必要查询或调查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采取复议会议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申诉人申诉;
(三)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四)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二)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真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在复查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在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处分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